銘傳大學為感謝熱心捐助本校校友、民間個人或團體,日前特別制訂「銘傳大學獎勵捐資興學暨冠名致謝辦法」,以鼓勵感謝捐贈者,實施要點概要如下:
一、對捐款人之感謝方式:
1. 本校對捐贈者除出具收據外,捐贈者之芳名,依年度刊登於本校捐款網頁,以資徵信,並由校長具名致奉謝函。
2. 凡年度捐贈單次達新臺幣伍萬元以上者,致奉感謝狀及校區教室內一張課桌椅的冠名權十年。
3. 凡年度捐贈單次達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,未滿新臺幣壹佰萬元者,致奉感謝獎牌及校區會議室一張座椅的冠名權十年。
4. 凡年度捐贈單次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,未滿新臺幣參佰萬元者,致奉銀質感謝獎牌及校區音樂廳一張座椅的冠名權十年。
5. 凡年度捐贈單次達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,未滿新臺幣伍佰萬元者,致奉金質感謝獎座及校區一間教室冠名權十年。
6. 凡年度捐贈單次達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者,另以專案方式辦理感謝方式。
7. 凡年度捐贈單次達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者,得受邀參加校慶餐會並於會中頒發感謝牌。
8. 涉及實體財物之捐贈,應由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處(以下簡稱校友服務處)召集相關單位審定評估後,依本條規定辦理感謝方式。
二、凡捐贈財物價值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者,依據教育部「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」給獎基準,除本校之致謝外,將每季作業另報請教育部褒獎。
三、自本辦法實施後起算,校友、民間個人或團體捐款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者,頒予「榮譽貢獻校友」或「榮譽銘傳之友」獎座;捐款金額累計達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者,頒予「卓越貢獻校友」或「卓越銘傳之友」獎座。
四、捐款協助本校興建或修繕教學大樓、公共設施、教學空間,或營造校園景觀等:
1. 捐款金額達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,建築物、公共設施、教學空間或校園景觀由捐款人獨資或合資興建者,得由捐贈者為該建物冠名以為致謝,冠名權及效期為永久,以資紀念。
2. 捐款金額達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,得由捐贈者或合資者為該修繕或更新之建築物、公共設施、教學空間或校園景觀冠名以為致謝,冠名權效期十年,以資紀念。
五、校園內建築物空間冠名不具所有權或長期專用權意義。空間所有權屬於學校,應為全體師生所共用。
六、捐贈人可選擇分期捐款,俟達成目標額度後,再依本辦法進行獎勵。
七、本辦法未盡事宜,由本校與捐贈者協商處理。
八、捐贈人如未於捐款時敘明指定用途,其捐款金額將由本校暫存於募款專戶。若自捐款入帳日 起超過二年不指定用途,該筆捐款金額將全部轉入本校「包德明文教基金」,作為本校提升 教育品質、充實教育資源、健全校務發展使用。